公司注銷和吊銷有什么區別呢?注銷和吊銷是公司兩種不同的解散方式,這兩種解散方式在程序和效果方面都有巨大區別。下面小編給大家講解一下。
一、注銷與吊銷的概念和后果
注銷的概念和后果:注銷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經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并經過規定清算程序后主體資格消滅。企業注銷后完全消失,法人資格合法終止,所有員工遣散,所有銀行的錢收回,所有債權債務結束。
吊銷的概念和后果:吊銷是指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工商行政部門強制停止其經營活動的行為。吊銷是工商局強行終止企業經營權利的行為。在吊銷后注銷前,公司依然存在,不過不得開展經營業務。
從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注銷是合法行為,是一家企業停止經營的最終唯一結果。而吊銷只是一個過程,企業即使被吊銷了營業執照,雖然不能經營,但還是存在的,還要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
二、訴訟主體資格
企業注銷后,主體資格消滅,不得再以原來企業的名義進行訴訟。
企業被吊銷后注銷前,雖然不能正常經營,但公司主體資格是依然存在的,可以以公司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直到注銷為止。
三、合同效力
根據《公司法》第180條、186條的規定,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若企業違反規定,對外簽訂了經營性合同,這些合同是不是就絕對無效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40號)》:15、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因此,吊銷后的企業對外簽訂營業性合同,在不違反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強制規定的前提下,需要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不能一概以無效論處。
注銷后的企業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成為合同的當事人,但以其名義簽訂的合同亦不完全歸于無效,若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則其權利義務由被注銷公司的股東繼受,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有效(呂德榮、呂龍訴鹽城豐基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股東出資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蘇商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
四、股東責任承擔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被吊銷后應成立清算組,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若企業未按照法律規定清算,則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高法指導性案例9號:上海存亮貿易有限公司訴蔣志東、王衛明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在正常的法定程序下,企業經過清算、最終注銷,股東以自己的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在實踐中,部分企業為了逃避公司債務,未經清算就將公司注銷,這種情況下全體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因不履行清算義務而需要對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案號:(2009)滬二中民三(商)終字第400號)。
五、注銷和吊銷的程序
企業注銷:需要走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成立清算組——出清算報告——支付稅款、工資——理清債權債務關系——稅務注銷——工商注銷——銀行注銷
吊銷執照:很簡單。只要不去年檢,一定會被工商局吊銷。如果每月不去定期報稅,一定會被稅務局上“黑名單”,將來再想注銷時要交2000-10000元罰款后才可以做稅務注銷,然后才能繼續工商注銷等行為。
六、吊銷后企業是否能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公司法》第180條、第183條規定,公司因被吊銷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第186條第3款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第205條規定,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七、企業被吊銷后不注銷的后果
實踐中,部分經營者對吊銷和注銷在認識上存在一定的誤區,認為注銷要清算,要花錢公告,還要跑有關單位,不如被工商部分把營業執照吊銷了省時省力,少數企業甚至把吊銷作為一種解脫,一些企業故意采用不參加年檢等方法,等著工商部分吊銷營業執照。而實際上,吊銷后未注銷,是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的。
公司被吊銷后,就沒有了經營的權利,如果公司繼續從事經營活動,按無照經營論處,可能被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營業執照一旦遭遇吊銷,不僅公司本身,連同其法定代表人均會進入黑名單,即工商部門的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系統,在相關企業信用網站上對社會公開提供信用查詢,甚至會影響企業經營者以后的個人信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