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銷能逃避法律責任嗎?
小案例:李某是一家個人獨資公司老板,而王某原系該公司員工。半年前,王某因在上班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先后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且屬三級傷殘。由于公司沒有為王某辦理工傷保險,王某一直無法從社會保險部門獲取工傷保險待遇。而李某為逃避責任,以清算組負責人的身份,假稱所有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向工商部門出具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并辦理了公司注銷登記。請問,公司注銷能逃避法律責任嗎?
案例分析:股東將公司注銷,并不意味著就可以逃避向勞動者承擔包括工傷賠償在內的勞動保護責任。
一方面,李某注銷公司的行為違法。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王某在公司存續期間已被認定為因工負傷,公司理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賠償損失,王某當屬債權人。而公司并沒有對王某作出任何賠償,也沒有就公司注銷的有關事宜向王某作過任何通知,甚至未曾向社會發出過注銷公告,明顯違法。
另一方面,李某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93條第3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李某作為獨資公司老板,也是清算小組負責人,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王某有權直接向李某索要賠償。
2、公司注銷,股東對勞動者工傷待遇承擔連帶賠償嗎?
小案例:鄒某系電器公司職工,后鄒某在公司工作過程中不慎受傷并認定為工傷,公司支付了鄒某醫療費及護理營養費。然后公司經股東
會決議解散并申請注銷。之后,鄒某的傷殘等級鑒定為十級。請問,公司應該負擔鄒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并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
案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鄒某工作期間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和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如果公司未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統籌,因此應由公司按照國家的有關標準負擔鄒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對于公司解散清算時,鄒某的工傷等級鑒定結果未出,雖然無法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內容和數額,但并不影響鄒某工傷保險待遇的發生。
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鄒某受傷一事且已經認定工傷,正在進行工傷等級鑒定的情況下,亦應當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將鄒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計算在內。因未將之計算在內,而給鄒某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此行為明顯構成重大過失,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知識:公司注銷條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可申請注銷
備注:吊銷營業執照即公司注銷,如果以后不打算再開公司的話,事實上無需辦理注銷手續,因為工商營業執照在每年年檢時如果不年檢,將會自動注銷公司的執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報稅,稅務局也會停止公司的稅務登記證。不過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內將不再有資格成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復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