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銷與撤銷的不同之處如下:
1.主動與被動的區別
注銷是公司主動進行的行為,且既是一個過程也是一個結果,無論是通過破產還是解散方式終止公司的,必須經過注銷公司才算是真正終止,注銷是必不可少的環節。
吊銷是公司被動進行的,是行政單位的一種行政處罰,不直接產生法人資格終止的行為,但是不能繼續經營。
2.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注銷過程中,公司必須經過清算程序,處于清算中的公司仍然具有法人資格。
注銷過程一經完成,清算終結辦理注銷手續后注銷即成為一種結果,公司即結束營業同時法人資格消滅,也即意味著公司不再擁有自己財產、名稱、經營場所、組織機構,即已不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吊銷僅會導致公司經營資格的消滅,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公司不能再進行經營活動,但是公司的法人資格不會消滅,公司在仍然能夠已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
3.對相關人員的影響
公司的注銷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監高在法律上是沒有影響的,這些人員可以繼續擔任其他在其他公司的任職,也可以在新設公司任職。
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監高則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根據《公司法》第148條等規定,如果對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則自該公司吊銷營業執照三年內擔任董監高。
注銷、吊銷的區別和影響(附公司注銷的程序)
附一:公司注銷的一般程序(因各地工商局具體操作流程存在差異,建議具體操作中聯系當地工商局進行確認)
1.辦理有限責任公司注銷前,應先到登記機關辦理清算組備案登記,取得工商局核發的《備案確認通知書》;
2.應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辦理注銷登記;
3.有分公司的,應先行辦理分公司注銷登記;有對外投資的,請先清理對外投資;
4.辦理完稅證明;
5.出具清算報告。
附二: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需要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公司注銷的決議
4.股東確認的清算報告
5.營業執照正、副本。
附三:注銷、吊銷的相關規定
關于注銷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注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