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否則就是非法經營。在這種情況下以該企業名義作出債權轉讓協議,受轉讓企業并不知曉轉讓企業的主體資格情況,這種情況下的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找法網小編為您解答!
一、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簽的債權轉讓協議有效?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但未成立清算組,也未注銷,此時以該企業名義作出債權轉讓協議,受轉讓企業并不知曉轉讓企業的主體資格情況,這種情況下的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1、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影響的營業能力,而非權利能力。其權利能力的受限來自于法律的約束,只能行使與清算相關的行為。由于權利能力的規定為強行法,公司違法該規定會導致轉讓行為無效,也不存在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問題。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其代表機關不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清算機關,這對轉讓行為的效力會產生影響。
2、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可以進行債權債務的清算,不能進行營業。公司轉讓債權不屬于營業行為,可以歸入清算行為,應該有效。如果轉讓行為侵犯了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并可以申請法院對公司進行特別清算。
二、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后果
1、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
我國各類企業準入市場和多數國家一樣,實行確認許可制度,未經確認許可的組織嚴禁進入市場,違者以非法論處。輕者沒收財產和罰款并依法取締,重者除沒收財產和罰款及依法取締并處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2、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
法律只保護和調整適格主體的合法行為和與合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而不保護非法行為,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一切經營行為均為非法行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3、喪失了最后救濟權。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不等于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僅是除清算范圍外的一切活動停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0條、第46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至工商部門注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范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它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