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購、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公司內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業務經營方式不規范被依法責令關閉,這時公司可以申請注銷。公司在注銷之前要清算債權債務,不鞥通過注銷來逃避法律責任!
找法網網友提問:李某是一家個人獨資公司老板,而王某原系該公司員工。半年前,王某因在上班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先后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且屬三級傷殘。由于公司沒有為王某辦理工傷保險,王某一直無法從社會保險部門獲取工傷保險待遇。而李某為逃避責任,以清算組負責人的身份,假稱所有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向工商部門出具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并辦理了公司注銷登記。請問,公司注銷能逃避法律責任嗎?
找法網網友提問:李某是一家個人獨資公司老板,而王某原系該公司員工。半年前,王某因在上班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先后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且屬三級傷殘。由于公司沒有為王某辦理工傷保險,王某一直無法從社會保險部門獲取工傷保險待遇。而李某為逃避責任,以清算組負責人的身份,假稱所有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向工商部門出具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并辦理了公司注銷登記。請問,公司注銷能逃避法律責任嗎?
找法網律師回答:股東將公司注銷,并不意味著就可以逃避向勞動者承擔包括工傷賠償在內的勞動保護責任。
一方面,李某注銷公司的行為違法。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王某在公司存續期間已被認定為因工負傷,公司理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賠償損失,王某當屬債權人。而公司并沒有對王某作出任何賠償,也沒有就公司注銷的有關事宜向王某作過任何通知,甚至未曾向社會發出過注銷公告,明顯違法。
另一方面,李某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93條第3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李某作為獨資公司老板,也是清算小組負責人,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王某有權直接向李某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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