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全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那么,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適用范圍是什么?哪些注銷登記不適用簡易程序呢?
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指導意見》充分尊重企業自主權和自治權,明確了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一般注銷程序或簡易注銷程序。這些條件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適用的企業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其他企業類型不包括在內。
哪些情況下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
《指導意見》列明了不適用簡易注銷的8種情形,企業在申請簡易注銷前應當對是否存在這8種情形進行確認,并由全體投資人簽署承諾書,鄭重承諾不存在這8種情形;如果企業承諾不實,則構成違法失信,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并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約束和聯合懲戒。登記機關對申請企業是否存在除外情形進行形式審查。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曾經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如在向工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時已經被依法移出,登記機關可以依照《指導意見》為其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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