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當然也就不應當再以已注銷的公司的名義,來實施任何民事行為或其他法律行為。廣州公司注銷了商標怎么辦?
廣州公司注銷了商標的解決辦法
以已注銷的公司之名義所實施的行為,其法律效力待定,該行為的后果由實際控制支配者來承擔。
不過,這里的注銷登記,是指該公司經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作出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不屬注銷登記。被吊銷執照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請注銷登記,在核準注銷登記前,被吊銷執照的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仍有民事主體資格。也就是說,公司等企業終止,以注銷登記為準,而不以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為準。
因此,公司等企業辦理注銷登記后,不可能也不應當再以該公司或企業的名義處置商標權等資產。
那么,公司注銷后,其名商標注冊的商標該怎么辦呢?
公司注銷時,其債權債務及剩余財產一般應當清算完畢。但也有特殊情況,尤其是知識產權會被遺忘處置。對遺忘處置的公司資產,在公司注銷后,應歸其股東共同所有;其股東在承繼公司資產的范圍內,繼續對該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
若公司在注銷登記前未處置其注冊商標,該公司注銷后,只要相關注冊商標仍在有效期內,就仍然是一項合法財產,該公司的權利義務承繼者可繼受取得相關注冊商標權。為此,2002年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2014年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均規定了商標專用權移轉制度,即:“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2002年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曾在第四十七條對辦理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的時間有催辦性限定。即:“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不過,2014年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刪除了前述規定。也就是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只要仍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就可申請辦理移轉手續,其他人無權以未按期辦理移轉手續為由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權移轉,一般是向原商標注冊人的承繼者移轉(這里的承繼者,如死者的繼承人;原商標注冊人是企業的,包括該企業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權利義務承繼者,該企業注銷后承繼其權利義務的股東或投資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移轉給新的權利人。
“變通”行為不可取
有些人會嫌前述操作麻煩,總想采取變通手段。如:向商標局隱瞞原商標注冊人已死亡或終止的事實,采取模仿簽名、假冒公章或想辦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標注冊人名義簽署商標轉讓協議,申辦商標轉讓手續。或者是,偽造相關證明文件,將新的受讓人偽稱為原商標注冊人的繼承人或權利義務承繼者,而向商標局申辦商標移轉手續。另外還有一種非常惡劣的情節:既非合法的承繼者,也非承繼者同意的受讓人,而是惡意侵占者,采取偽造相關簽名蓋章、證明文件的手段,申辦注冊商標轉讓或移轉手續,惡意侵占該注冊商標。
如果原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后,并非由其權利義務承繼者承繼,而是通過商標移轉或轉讓手續,直接從原商標注冊人名下過戶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隱瞞了由原商標注冊人的承繼者出讓給第三方這一事實,要么是非法侵占騙取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