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活動。辦理程序為:
1、納稅人(個體戶)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前,首先應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2、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 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和其他有關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投資者身份證原件(都復印一下)、全部發票和發票領購本。然后到稅務局填表、清票、清稅,并遞交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的,可領取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3、稅務主管部門經稽查、審核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個體戶因住所、經營地點發生變化需改變稅務登記機關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原稅務登記機關應在對其辦理注銷手續后,向遷達地稅務機關遞解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并附納稅人檔案資料移交清單,由遷達地稅務登記機關為納稅人重新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