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的朋友在商標注銷和撤銷上,有點弄不準。為了能夠讓大家更加清楚這兩種的區別,下面我們來主要介紹下這二者的區別。
1.商標撤銷后不能再申請,而商標注銷后可以重新申請。
2.對于商標所有人而言,商標撤銷是被動行為(如被商標局裁定撤銷或其他人申請撤銷該商標),而商標注銷則是主動行為(如主動放棄或主動申請)。
注冊商標撤銷分為使用不當的撤銷、注冊不當的撤銷以及爭議撤銷三種。使用不當的撤銷是指經審查構成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組合違反了商標禁用條款的,違反了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應予以撤銷;注冊不當的撤銷包括不附期限的撤銷和附期限的撤銷,主要是依據商標法第10、11、12、13、15、16、31條的規定來采取不同是撤銷方式;爭議撤銷是指在先注冊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對在后注冊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提出爭議,并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在后注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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