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算的外商投資企業分公司注銷地稅稅務登記證的程序是怎樣的?要提供哪些資料呢?需要稅審嗎?謝謝解答
答: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業戶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扣繳)義務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宣告終止之日前或在被工商行政部門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注(吊)銷營業執照或執業證照之日起15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地方稅務登記手續。
業戶如在經營期間有發生應納增值稅或消費稅業務的,應在國稅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持國稅部門已審批的《注銷稅務登記清稅證明書》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到經管地稅征收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業戶申請辦理注銷地稅稅務登記時,一般應報送的資料有: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書面申請報告 <3>.填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4>.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此外,還應將已領購的地稅發票進行整理并填寫《發票核銷呈批表》等資料。
業戶將上述資料和文書送經管征收管理分局征收廳受理窗或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最后,征收機關出具《注銷稅務登記清稅證明書》完成注銷手續。
另,根據《關于規范社保繳費戶辦理稅務注銷手續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196號)文,從2004年9月1日起,社保繳費戶辦理地稅稅務注銷時,務必先清繳社會保險費欠費,并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保登記注銷手續后,各單位才予以發出稅務注銷的批復文書。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1、各征收單位辦理業戶稅務登記注銷手續,應執行核對業戶繳交社保費數據工作程序。對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業戶,應責令其在限期內繳清欠費,憑地稅部門的《稅務文書受理回執》到相對應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
2、各征收單位根據繳費戶提供的有社保經辦機構加具注明企業“已辦社保注銷手續”并加蓋業務用章的回執,按照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注銷的有關程序發出稅務注銷批復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