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而未進行清算,其主體資格是否存續在實踐中存在爭議
法人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法人股東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法人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法人股東才歸于消滅。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股東因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股權如何處理,通覽公司法及現行法律法規,沒有關于法人股東因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股權處理規定。
由于國家權利部門對公司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法人資格的認識不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未經清算而已被注銷的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號“關于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法人資格問題的答復”認為“吊銷營業執照、注銷登記是企業法人資格消亡的兩種形式,兩者的法律后果均導致企業法人資格消亡”。“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并由登記機關在企業檔案上予以載明,不需要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最高人民法院法經(2000)24號函答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則認為:“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正是認識的不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未經清算而已經被注銷的公司”。
二、法人股東注銷后所持股權處理方法小結
(一)法人股東依法進行清算,由清算組處理公司所持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公司法上強制解散的情形之一。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實發生之后,則必然導致公司的清算。這不僅是公司注銷登記的法定步驟要求,同時也是法人有限責任原則之必須。然而,對于被強制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程序如何啟動,現行的《公司法》規定得比較模糊,無可操作性,致使有限責任公司被強制解散后,特別是因逾期不參加年度檢驗而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有限責任公司遲遲無人清算的現象比比皆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有主管單位的法人股東,由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依規定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具體辦理過程應向當地有關登記機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咨詢。
參照:有主管單位法人股東因注銷申請過戶辦法——海南證華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服務有限公司
有主管單位的法人股東因被注銷而申請股權過戶需提供的資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關于原企業(或法人機構,以下同)撤銷(或被注銷)的證明;
2、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原企業申請開戶登記注冊書原件或加蓋工商局印章的復印件;
3、原企業證券帳戶卡(若已開戶并持有已托管股份)及持股憑證;
4、以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名義簽定所有的法律文書(轉讓協議須公證),上級主管單位對其處置原企業股份的行為出具《承諾書》(須公證);
5、受讓方的證券帳戶卡(若未開設者請先辦理開戶手續);
6、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和受讓方的經最新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如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為事業法人,應提供事業單位法人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及負責人私章);
7、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和受讓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若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為事業法人且代碼證上無負責人,則負責人證明書由該事業法人的上級單位出具;
8、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9、若原股份為國家股,過戶須按國有股處置辦法處理;
10、說明:法人股東若被吊銷,須提供法人股東在全國性報紙上刊登處置所持有股權的公告(公告期一個月)。
11、過戶手續費。
(三)由法人股東合法繼受主體或原股東依有關規定處理
若該公司有合法的繼受主體,則可由該繼受主體依有關規定處置所持股權。若該公司沒有合法的繼受主體,則其注銷前登記在冊的股東,在公司注銷后亦可就該公司所持股權主張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即按照持股比例或該公司章程約定的剩余財產分割比例,要求股權進行分割。
主張股權時應遵守公司有關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規定,即應尊重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若公司其他股東行使了優先購買權,則接受主體或原公司股東有權要求對此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并就轉讓對價進行抵償或分割。
(四)擁有對外投資的公司被注銷后原股東權利如何救濟
公司對外投資是不可非議的。但是作為一個公司對另一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后,其作為股東的權利如何行使,我國公司法沒有具體規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初衷,我們認為公司作為股東向其他公司或企業投資,首先公司應當享有所投資的公司的股東權利。我國原《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權利有八項:1.出席股東會,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2.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4.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5.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6.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7.公司解散時,分配剩余財產;8.其他依法應享有的權利。[1]當然原公司法對股東應履行的義務也有詳細的規定。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除保留以上股東權利外,更加強了對公司股東權利保護的可操作性,從多方面明確了股東權益保護的具體措施,如明確自然人死亡后股權可以繼承,擴大了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并明確股東知情權的可訴性,少數股東有權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賦予股東提起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和撤銷之訴,為加強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責職,規定這些人員濫用職權,違法忠實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請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我國新舊公司法并未明確公司作為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但以上股東的權利應是任何股東應享有的權利。那么作為股東的公司注銷后,沒有向投資公司辦理變更登記,股東權利又如何行使呢?
新公司法明確自然人的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而作為公司能否由公司股東直接繼承?回答是否定的。因為公司不是自然人,自然人繼承是一種身份關系,繼承股權是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公司其他股東非法侵害死亡人的股權。而公司在公司主體喪失后,由股東直接繼承股權是不符合公司立法本意的。因為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注銷之前必須進行清算,清算是為了處理公司債權債務,從而結束公司有限責任不穩定的狀態,穩定社會經濟秩序。那么公司未經清算被注銷,是否意味著公司主體資格完全喪失。我們認為僅以公司是否辦理注銷手續作為衡量公司主體存在與否的標準是不妥當的。這樣不利于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也容易導致諸多規避法律的現象出現,不利于經濟秩序的良性發展。所以既然公司未經清算被注銷,那么其公司主體不能當然消失。其公司主體仍然存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行使公司的股東權利是合法合理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當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以公司名義起訴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是我國法律允許的,也是保護公司利益的一種方式。而公司的普通股東,以股東代表訴訟直接起訴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