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合并、分立涉及注銷登記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協議中載明的有關企業財產處置方案的債權、債務承繼方案,視為注銷登記所需提交的清算報告;如合并或分立協議中載明有關注銷方需先行辦理清算事宜的,應進...
一、企業合并、分立涉及注銷登記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協議中載明的有關企業財產處置方案的債權、債務承繼方案,視為注銷登記所需提交的清算報告;如合并或分立協議中載明有關注銷方需先行辦理清算事宜的,應進行清算。
二、企業合并、分立涉及注銷登記的,應辦理有關的注銷登記手續。
三、企業合并后經營范圍涉及專項許可項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審批。企業因分立而新設企業的經營范圍涉及需要專項許可的,應取得相關審批。
四、外商投資企業也可與內資公司合并,合并后企業類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合并后企業類型為內資有限責任公司的,作為合并方的外商投資企業應辦理注銷登記。
五、企業合并、分立后,原有分支機構(含外商投資的辦事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六、自合并、分立公告45日后,登記機關方受理企業合并、分立的申請(包括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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