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中通過一起案例對此進行解析,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家個人獨資公司老板,而王某原系該公司員工。半年前,王某因在上班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先后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且屬三級傷殘。由于公司沒有為王某辦理工傷保險,王某一直無法從社會保險部門獲取工傷保險待遇。而李某為逃避責任,以清算組負責人的身份,假稱所有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向工商部門出具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并在一個月內辦理了公司注銷登記。而事實上公司并沒有對王某作出任何賠償,也沒有就公司注銷的有關事宜向王某作過任何通知,甚至未曾向社會發出過注銷公告。
二、法理解析
股東將公司注銷,并不意味著就可以逃避向勞動者承擔包括工傷賠償在內的勞動保護責任。
一方面,李某注銷公司的行為違法。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1條則進一步指出,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也就是說,注銷公司時,必須書面通知債權人,自成立清算組之日算起105日后才能辦理注銷。而李某所負責的清算小組,未通知債權人。王某在公司存續期間已被認定為因工負傷,公司理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賠償損失,王某當屬債權人),也未在相應報刊上進行公告,甚至從申報到公司被注銷,時間也不到一個月,明顯違法。
另一方面,李某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93條第3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9條中也有相應的內容。故李某作為獨資公司老板,也是清算小組負責人,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王某有權直接向李某索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