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文件《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廣州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以下稱規范)包括“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工商總局對企業注銷材料規范作出了多次修訂
其中,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文件《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以下稱規范)包括“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在工作中,筆者發現一些企業到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稅務機關以未登記為由不予出具清稅證明,或出具“未登記證明”,讓企業無“清稅證明”或持“未登記證明”到工商機關注銷。企業不敢質疑稅務機關,從而向工商機關施壓,咆哮打罵投訴信訪時有發生,給窗口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有的工商機關嚴格執行文件規定,要求企業出具“清稅證明”,有的以“未登記證明”代替“清稅證明”辦理注銷登記,還有的登記機關用“稅務事項通知書”代替“清稅證明”,甚至還有的聽信稅務機關的說法,認為既然沒登記過,就不用交清稅證明了,這些分歧給企業、稅務機關和工商機關都帶來了極大的風險。
對企業來說,缺少“清稅證明”注銷是無效的,一旦出現問題,可能會撤銷注銷登記,追究法律責任。
對工商登記機關來說,缺少“清稅證明”辦理注銷是違反《材料規范》的原則性問題,基層登記機關無權對《規范》做出修改或擴大解釋。
更重要的是,對于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稅總函〔2015〕482號文件,企業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因此,明明企業已經登記,還違背實際情況出具“未登記證明”,或以未登記的理由不予清稅,都會給稅務機關帶來行政風險。
在企業清稅和注銷過程中,應當對以下幾點問題有清晰的認識:
一、領取一照一碼執照即完成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
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一照一碼”改革實施后,多證已經合一。因此,一照一碼執照領取后,即完成稅務登記,不需要再次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二、依法受理清稅是稅務機關的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規定:
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企業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清稅完畢后由受理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
因此,對一照一碼的企業,首先不能違背客觀情況出具“未登記證明”或不予出具“清稅證明”,其次,稅務機關出具“未登記證明”,會坐實自己對未登記企業未盡監管義務的不作為甚至瀆職責任!
三、“清稅證明”的出身
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稅務總局為此專門發布了工商企注字[2015]147號文件《國家工商總局、國稅總局關于做好“三證合一”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147號文)。
文件規定,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申請人應持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文件還規定了“清稅證明”的樣式,而不是使用既有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四、“未登記證明”是違法的奇葩證明
國辦發〔2015〕86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規定:
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規范公共服務事項辦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權,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堅決砍掉各類無謂的證明和繁瑣的手續。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和蓋章環節,原則上一律取消。
因此,稅務機關出具“奇葩證明”證明企業未登記,且不予清稅的行為,是對稅總局文件落實不到位的表現,也違反了國務院改革政策,工商機關應堅決予以否定,不能以自身的違法為代價來縱容其他單位的違法。
好在,從三證合一到五證合一,基層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之間經過長時間的磨合,已經比較默契,出現“奇葩證明”的地方屬于個別情況。
五、符合簡易注銷的企業無需清稅證明
目前,各地已經陸續實行簡易注銷程序,也出臺了相應的辦法,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注銷可不需清稅證明,這是工商系統落實國務院精神,優化服務,簡政放權的一大進步。
但是,對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沒有自主申請簡易注銷的企業,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都應嚴格執行上級文件,不能簡單的用“未登記證明”或“稅務事項通知書”代替“清稅證明”來完成注銷登記,更不能免予提交。清稅證明應按照文件樣式出具,并蓋稅務機關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