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銷意味著公司作為一個法律上的活動主體的消失,因此其不再享有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能力。一般來說,涉及到該公司的民事、行政、刑事活動都應終止。
按照相關規定,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后超過三十天,沒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和辦理納稅申報因此,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沒有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法人實體依然存在,僅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不意味著企業已經結束。
通常來講,工商已注銷的公司,稅務登記肯定已經注銷了。但實踐中存在著一些特例,工商注銷了好多年,公司原股東辦理另一家投資企業時發現原公司的稅務登記還在并且存在大量違章。要想去除這些違章,以便原股東的新稅務登記不被阻礙,很多稅務部門采取的常規手段就是罰款。
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公司主體都不存在了,稅務局對誰執法?難道對一個“死人”罰款?看似可笑,但這種例子在稅務部門不在少數。更有甚者,有些稅務部門還讓一個已經工商注銷的公司再去領取發票補開注銷前未完結的業務,并且補繳相應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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