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銷后,罰款債權能不能再產生呢?
廣州正穗小編認為,公法債權也好,私法債權也好,都屬于債權范疇,有債權,則有債權人和債務人。而當企業注銷后,沒有相對人的情況下,罰款這一債權成立要件中缺少了債務人,罰款債權本身就無法產生。因此,在企業注銷后,罰款債權既然無法產生,自然不存在對注銷的企業再罰款的情況了。
在相關法律法規上,實質也是參照了公法債權的法理精神,即對于稅收債權,是產生了,可以追征,對于罰款(對單位)在企業注銷后,因為缺少公法債權中的債務人,所以不再罰款。
企業注銷后,如何追征稅款?
企業注銷中的企業,一般分為公司法人和個人獨資、合伙兩類。
對于公司等法人因為僅以其財產負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公司以它的財產對公司存續期間的債務負責,而公司注銷后,對于稅收債權,由于是公司存續期間的債務,所以公司要負責承擔。
公司存續期間產生的稅收債務,如果公司注銷后仍然未繳納,實質上該稅收債務就是公司法規定的應清繳的稅款。而在該稅款沒有清繳的情況下,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公司股東以分回的財產抵繳稅款。當然,這里稅務機關是不能要求股東承擔無限責任的,而只能以分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比如公司注銷后,應補繳稅款100萬元,而公司股東甲、乙一共才分回50萬元,這時候,稅務機關只能要求兩股東補繳50萬元,而對于超過部分,無權要求兩股東進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