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銷可以繞過稅務直接工商?廣州公司注銷小編認為同時,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同級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推送企業相關信息,申請簡單注銷公司登記,并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推送企業相關信息,以便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進行簡單注銷登記。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并簡要陳述理由。
“企業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只需要提交《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營業執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報告、投資人決議、清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材料。”
上述兩段的意思已經很明確了,簡易注銷時,直接來我工商機關注銷就可以了,不需要你稅務機關再提供清稅證明,你稅務機關要是覺得有問題,可以給我留言提出異議。
可是,這能是異議留言能解決的事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也就是說,稅務注銷是工商注銷的前置程序,這是作為法律的征管法規定的法定義務,工商總局用一個也許連規范性文件都算不上的指導意見,能改變征管法規定?
不得不承認,之所以出臺這樣的規定,確實有其現實基礎。在企業破產終結后,因為欠稅、滯納金和罰款未結清,基層稅務機關不敢憑法院的破產終結裁定書辦理稅務注銷登記,這導致破產案件遲遲不能結案,讓法院和稅局“積怨已久”。在法院看來,《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其中的“原登記機關”僅指工商機關,不包括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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